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可否撤銷意思表示

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原則上不能撤銷意思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意思表示得以撤銷的情形包括:

  1. 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當事人因被詐欺而作出意思表示時,可以撤銷該意思表示。
  2. 因錯誤而為之意思表示:當事人因重大且明顯的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時,可以撤銷該意思表示。

然而,如果行為人並非故意詐欺,而是由於無知、疏忽或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通常不能撤銷該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可能會適用其他民法規則,例如可撤銷的契約或法律上的錯誤等。

例如,如果一方當事人被另一方誤導,但並非故意詐欺,而是由於疏忽或無知導致的誤導,則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契約法中的可撤銷契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契約,除非契約已經被執行或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使得撤銷將導致不公正的結果。

總之,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通常不能作為撤銷意思表示的依據,但可能會適用其他民法規則來解決問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事實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