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是什麼意思
英美法系(Common Law),也稱為海洋法系、英國法系或普通法系,是源自英格蘭的法律傳統,並在英國的殖民地和附屬國廣泛傳播的一種法律體系。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Civil Law)是當今世界兩大主要法律體系之一。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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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原則:法律的基礎是通過法院的判例(precedents)逐漸發展起來的,這些判例形成了法律的原則和規則。法官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具有較大的權力,他們的判決可以創建或改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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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造法:法官不僅僅是法律的解釋者和適用者,他們還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創造法律。當法官面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新情況時,他們可以基於先前的判例和法律原則來做出判決,這些判決可能會成為未來案件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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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英美法系國家通常有一系列的權利法案來保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例如英國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和美國的《權利法案》(First Ten Amend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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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制度(Adversary System):法律程式通常涉及兩個對立的當事人(原告和被告),他們在法官和陪審團面前辯論案件。這種制度強調當事人的積極參與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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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在許多英美法系國家,刑事和某些民事案件中會使用陪審團來決定事實問題,法官則負責解釋法律和指導陪審團。
英美法系在許多英語國家和地區得到應用,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馬來西亞等。雖然這些國家的法律體系都源自英格蘭,但它們在發展過程中都對普通法進行了適應和創新,形成了各自獨特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