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大憲章意思

英國大憲章(Great Charter),又稱為自由大憲章(Magna Carta),是英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檔案,於1215年6月15日(當時的英國國曆是6月19日)在倫敦的蘭尼米德(Runnymede)由英王約翰(King John)簽署。大憲章的目的是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護貴族和教士的權利和特權,並確立了一些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後來成為英國和世界其他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礎。

大憲章共包含63條條款,主要內容包括:

  1. 保障教會的自由和權利。
  2. 限制國王的徵稅權力,規定國王必須經過議會的同意才能徵收新稅。
  3. 保護貴族和教士的財產權和繼承權。
  4. 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正當的法律程式。
  5. 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規定任何人不能被強迫自證其罪。
  6. 確立了司法公正的原則,規定法官必須遵守法律,不能濫用職權。

大憲章的簽署是英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標誌著王權開始受到法律的限制,是英國走向法治社會的開始。雖然大憲章在簽署後不久就被廢棄,但它在後來的歷史中多次被重新頒布和修訂,對英國和世界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