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是什麼意思

舉證(Burden of Proof)是指在法律程式中,某一方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或案件。這個責任可能會落在原告、被告或其他參與者身上,具體取決於法律體系和案件類型。

在許多法律體系中,原告通常有責任舉證,以證明被告有罪或應對某種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原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要件已經滿足,以便法院可以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舉證的責任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 主動舉證(Burden of Production):這是指一方必須提出證據,以支持他們的主張。這通常意味著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以便案件可以進入陪審團或法官的考慮。

  2. 證明標準(Burden of Persuasion):這是指一方必須說服法官或陪審團,使他們相信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要件已經得到滿足。這通常涉及達到某個證明標準,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通常需要達到「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標準,而在民事案件中,可能只需要「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或「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在某些情況下,舉證的責任可能會轉移到另一方,例如當被告提出反訴或當原告的主張受到質疑時。在這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舉證責任的分擔或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