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的意思

自由心證(拉丁文:certum est quod certum reddi potest,英文:free and voluntary confession)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法官或陪審團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自由地形成心證,並據此作出判決的制度。這種制度允許法官或陪審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根據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對案件進行獨立判斷,不受任何外部乾預或限制。

自由心證制度起源於歐洲,特別是在法國和德國,後來被許多國家所採用。在這種制度下,法官或陪審團不僅要考慮證人的證詞和物證,還要考慮案件的其他因素,如被告的人格特徵、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等,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作出公正的判決。

自由心證制度的優點在於,它能夠使法官或陪審團更加靈活地處理案件,更好地適應複雜多變的社會現實。同時,它也有助於防止法官或陪審團受到不當的影響,保持司法獨立。但是,自由心證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可能會導致法官或陪審團的主觀臆斷,影響判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實踐中,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監督機制,保證自由心證制度的公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