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什麼意思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An eye for an eye and a tooth for a tooth)這句話通常被認為是來自《聖經》的《舊約全書》,特別是在《出埃及記》和《申命記》中提到的律法條文。這句話的出處是摩西律法,用來規定正義的懲罰,旨在限制私人報復,並由當權者來執行公正的懲罰。
在古代以色列,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有人損害了另一個人的身體部位,那麼罪犯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例如,如果某人弄瞎了另一個人的眼睛,那麼罪犯的眼睛也應該被弄瞎,作為對等的懲罰。這種做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私人報復的無限循環,並且確保公正和平衡的懲罰。
然而,耶穌在他的教導中反對這種報復性的法律。在《新約全書》的《馬太福音》中,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馬太福音5:38-39)。
耶穌的這段教導表明,他鼓勵人們超越報復和仇恨,而是以寬恕和愛心來對待敵人。這意味著,與摩西律法不同,耶穌呼籲人們表現出更高的道德標準,即通過寬恕和愛來解決衝突,而不是通過報復和暴力。
因此,雖然"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句話在《舊約全書》中是一種法律上的規定,但耶穌在他的教導中提供了一種更高尚的行為準則,即通過寬恕和愛來對待那些傷害我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