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條約法公約64條意思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於1969年開放簽署,並在1980年生效。這部公約旨在規範國際條約的締結、生效、解釋和履行等法律問題。公約的第64條涉及的是條約的終止或暫停適用,其內容如下:

"A party may not invoke the provisions of its internal law as justification for its failure to perform a treaty."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一個締約方不能以本國的內部法律作為違反條約的藉口。換句話說,當一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一項條約後,它就有責任遵守該條約的規定,即使這些規定與該國的國內法有所衝突。這體現了國際法的原則之一,即條約具有優先於國內法的地位。

例如,如果一個國家簽訂了一項保護環境的國際條約,而該國的國內法並未對某些環境保護措施進行規範或規定的標準較低,那麼這個國家仍然有義務按照條約的要求來保護環境,而不能以國內法未規定或規定的標準不同為由來逃避責任。

總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4條強調了國際條約的約束力,要求締約方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遵守條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