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債權是什麼意思
"第三人侵害債權"這個概念來自民法中的債權保護制度。簡單來說,當債權人(權利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關係時,如果第三方(與債權債務無關的第三人)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侵害該債權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其債權或者債權價值減損,這種情況就被稱為"第三人侵害債權"。
例如,甲欠乙10萬元,並且有償還的義務,這時甲和乙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丙故意破壞了甲的財產,導致甲無法償還乙的債務,那麼丙的行為就構成對乙債權的侵害。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乙可以向第三人丙主張賠償責任,要求丙賠償因為其行為導致的債權損失。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第三人行為都會構成侵害債權,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甲和乙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 第三人丙的行為是故意或者過失的。
- 丙的行為直接導致甲無法履行對乙的債務或者導致乙的債權受到損害。
- 乙的損失與丙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法律實踐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等方式要求侵害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債權的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直接導致債權受損的第三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與債權無關的第三人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