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牽連案件「得」予合併審判,是什麼意思
相牽連案件「得」予合併審判的說法,可能來自於某些法域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這裡,「相牽連案件」通常指的是那些在犯罪事實、被告或法律上具有某種關聯性的案件。「得」這個詞在中文裡通常表示「可以」或「允許」的意思。因此,這句話的意思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將幾個相關的案件合併在一起進行審判。
例如,在一個販毒集團的案件中,可能有多個成員涉及不同的犯罪行為,但這些行為都是在同一犯罪組織的框架內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決定將這些成員的案件合併審判,以便節省司法資源,並且更全面地審理整個犯罪網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律允許合併審判相牽連案件,法院在做出這樣的決定時,通常會考慮到許多因素,包括案件的複雜性、被告的權利、審判的公正性等。此外,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和程式,因此在具體情況下,是否合併審判還需要根據當地法律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