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是指當事人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或理由,就沒有出現在預定的調解會議中。在許多法律程式中,當事人被要求出席調解會議以解決爭議或糾紛。如果當事人沒有合法的理由就缺席,這可能會對他們的案件產生不利影響。

在某些法律體系中,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或調解機構可能會推定他們放棄了他們的權利,或者可能會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決定。在極端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對缺席的當事人作出判決,或者甚至可能會對他們進行處罰。

因此,當事人應該盡量出席所有的法律程式和會議,如果他們無法出席,他們應該盡快通知法院或調解機構,並提供合理的解釋。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可以要求重新安排調解會議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