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意思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這句話在法律檔案中,特別是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式中,通常是用來表示檢察官決定不對某人提起公訴。這個詞語的出處是《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該條規定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可以作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有幾種類型,包括:
- 絕對不起訴處分(第253條第1項):檢察官認爲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
- 相對不起訴處分(第253條第2項):檢察官認爲被告雖然有犯罪嫌疑,但因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如輕微犯罪、被害人原諒等),決定不起訴。
- 緩起訴處分(第253條之1):檢察官認爲被告有犯罪嫌疑,但可以緩起訴,條件是被告必須遵守某些條件(如支付罰金、參加公益活動等)。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通常是用來指絕對不起訴處分或相對不起訴處分,表示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爲沒有必要對被告提起公訴。這個詞語中的"爰"是古漢語中常用的連接詞,意思相當於"因此"、"所以",用來連接原因和結果。"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則是指檢察官不另外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檢察官決定結案,不對被告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