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9條的條文意思
民法第99條的條文內容如下:
「當事人得以契約,對於現在或將來發生的法律上利益,設定質權或為其他類似的權利擔保。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義是,當事人可以透過簽訂契約的方式,將現在或未來可能產生的法律上利益作為質權(一種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或其他類似的權利擔保。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可以將某項權利或利益作為抵押,來擔保債務的履行。
例如,甲向乙借款,可以與乙約定,將甲未來可能從某項專利中獲得的收益作為質權,來擔保借款的償還。如果甲未能按時還款,乙可以行使質權,從甲的專利收益中獲得償付。
需要注意的是,這條文並不是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在契約中另行約定其他擔保方式,或者遵循其他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此外,如果其他法律對於特定類型的權利擔保有特別的規定,則應遵循那些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