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2條意思

台灣的民法第92條是關於法律行為的撤銷規定,其內容如下:

「因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法律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情事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脅迫之情形,亦同。

前項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條法律的意義是,如果一個人因為被詐欺或脅迫而做出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合約),他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法律行為。但是,如果詐欺是由第三人所為,那麼只有當相對人(也就是和該法律行為有關的另一方)知道這個詐欺情事時,這個法律行為才可被撤銷。同樣地,如果一個人受到脅迫而做出法律行為,只有在相對人知道這個脅迫情事時,這個法律行為才可被撤銷。

此外,即使一個人成功撤銷了因為詐欺或脅迫而做出的法律行為,他也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那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據這個法律行為而做出行為的人。這條法律旨在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