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6條意思
您提到的「民法86條」應該是指中華民國民法第86條。這條法律的內容是關於「代理」的規定,以下是該條文的內容:
代理人在代理權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說,當一個人(代理人)在合法的代理權限內,代表另一個人(本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例如:同意、承諾等)直接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就像本人親自做出這些意思表示一樣。
簡單來說,就是代理人有權代表本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且這些行為的後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而不是代理人。這是一項基本的民法原則,用來確保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