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29條意思

民法第229條的內容是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其條文如下: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有人沒有合法的理由而獲得了利益,並且因此導致他人受到損害,那麼這個人就有責任將利益返還給受損害的一方。例如,如果甲錯誤地收到了乙的錢款,並且沒有合法的理由可以保留這筆錢,那麼甲就有責任將錢款返還給乙。

此外,即使一開始獲得利益時有合法的理由,但如果這個理由後來已經不存在了,那麼獲得利益的人仍然有責任將利益返還給他人。例如,如果甲向乙借錢,並且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償還,但期限過後甲並未償還,那麼乙就有權要求甲返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