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1的意思
民法第181條是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因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這條法律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因為產品的缺陷導致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那麼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這裡的「缺陷」指的是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根據這條規定,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要對產品的質量負責。如果產品有缺陷,導致他人受到損害,受害人可以選擇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無論是生產者還是銷售者,只要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都有權向負有責任的一方追償。
這條法律條文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他們在購買和使用產品時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它也明確了產品責任的法律歸屬,有利於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