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72條「無因管理人」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172條所提到的「無因管理人」,是指在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也沒有約定時,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主動管理或服務他人事務的人。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沒有義務去幫助或照顧另一個人,但是出於好意或道義上的責任,自願去做了這樣的事情。
在法律上,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關係,當事人之一方(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主動管理或服務他人的事務,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可以向被管理人請求報酬或損害賠償。
例如,如果甲的房屋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火災,鄰居乙見狀立即撥打消防電話並協助疏散甲的家人,乙的行為就是無因管理。因為乙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幫助甲,但出於好意或道義上的責任,自願去做了這樣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乙因此而受到損失(例如受傷或財物損失),乙可以向甲請求報酬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