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下修到18歲是什麼意思
"民法下修到18歲"這個詞語在台灣的語境下,通常是指台灣的民法規定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在台灣,民法是規範人民日常生活、財產關係、婚姻、繼承等事項的法律,而成年年齡的規定則是在民法中的相關條文。
在台灣,過去民法規定成年年齡為20歲,意即滿20歲才算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法律行為,如簽訂合約、購買不動產、結婚等。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和國際趨勢,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台灣也在2003年通過修法,將民法中的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
這個修法意味著台灣的年輕人可以在18歲時就享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許多法律行為,而不必再等待到20歲。這也被視為是給予年輕人更多的自主權和責任感,同時也是為了讓台灣的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國際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