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意思

既判力(Res judicata)是法律術語,源自拉丁語,意指「已決」或「已判」。在法律上,既判力是指法院判決的約束力,即一旦判決作出並生效,它就具有確定性和不可動搖性,對當事人和法院都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相同當事人之間就相同爭議不得再提起訴訟,法院也不得再次審理相同爭議。

既判力的作用在於維護司法的終局性和權威性,避免當事人無休止地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同時也確保了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既判力的適用通常基於「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即同一案件不得在不同的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審判程式中重複審理。

既判力的範圍通常包括:

  1. 實體既判力:指判決對案件實體問題的確定,即判決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 程式既判力:指判決對案件程式問題的確定,例如訴訟時效、證據認定等。

既判力的適用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同一性:爭議的當事人、標的和請求必須與之前的案件相同或相似。
  2. 終局性:之前的判決必須是終局的,即已經生效且不再可能被抗訴或撤銷。
  3. 確定性和不可爭辯性:之前的判決必須是確定的,且不存在可以推翻既判力的法定理由。

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既判力的具體適用規則和條件可能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既判力都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