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現行第41條)是什麼意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現行第41條)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用於保護和維護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化資產。這條法律的目的在於確保這些文化資產能夠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管理,以便將它們傳給後代。

在2023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已經歷了多次修正,條文編號可能有所不同,但大致內容不變。以下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現行第41條)的內容: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文化資產之保存狀況,並得視需要進行修復或再利用。」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政府的主管機關(通常是文化部或地方政府的文化局)有責任定期檢查被列為文化資產的建築物、遺址、藝術品等,確保它們的保存狀況良好。如果發現有損壞或需要維修的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修復工作,以保持這些文化資產的原貌和價值。

此外,這條法律也鼓勵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對文化資產進行再利用,以便讓這些資產能夠繼續為社會大眾所使用,而不只是被保存在博物館或封閉的場所中。這種再利用可以包括將古蹟改造成博物館、文化中心、辦公室或住宅等,只要不損害其原有的歷史和文化價值。

總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現行第41條)是為了確保中華民國的文化資產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管理,以便將它們傳給後代,並讓社會大眾能夠繼續享受和學習這些資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