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意思表示除斥期間
撤銷意思表示的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期限,在此期限內,當事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一旦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就喪失了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
在台灣民法中,撤銷意思表示的除斥期間通常為一年。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9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基於重大誤解、欺詐或其他不當影響等原因,撤銷其意思表示。但是,當事人必須在知悉或可得而知悉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即告消滅。
然而,除斥期間並非固定不變,可能會因為當事人的行為、法律規定或其他因素而有所變動。例如,當事人可能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無法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此時法院可能會酌情延長除斥期間。
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間的起算點並非一成不變,可能會因為不同情況而有不同的起算方式。例如,在台灣民法中,對於因欺詐而撤銷意思表示的除斥期間,起算點為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被欺詐的事實之日起算。
總之,撤銷意思表示的除斥期間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當事人在行使撤銷權時必須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期限,以免喪失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