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意思
拘傳是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一個法律程式,用於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法院或檢察署接受訊問。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如果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足夠的理由懷疑某人涉及犯罪,並且需要進一步的調查或審訊,就可以發出拘傳令,要求該人出現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
拘傳與其他的傳喚方式(如傳票)不同,它的強制力較強,如果被拘傳的人沒有合法理由而不出現,就可能會被視為藐視法庭,進而遭到逮捕。在實務上,拘傳通常會在警方或檢察官已經掌握一定的證據,並且認為當事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繼續犯罪的可能性時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拘傳並不是刑罰,而是為了進行刑事訴訟程式的一種手段。被拘傳的人在法律上仍被視為無罪,直到經過公正的審判程式後,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