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什麼意思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句話通常出現在法律條文中,用來描述刑事責任的一部分。這裡的"得"表示可以、允許,"併科"表示同時處罰,"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則是處罰的範圍。

具體來說,這句話的意思是,除了其他可能的刑事處罰(如有期徒刑、拘役等)之外,行為人還可能被同時處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的罰金。罰金的數額會根據犯罪的情節、行為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決定。

例如,如果某人犯了一項特定的罪行,法律規定對這項罪行的處罰是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那麼法院在判決時,除了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或其他刑罰外,還可以同時決定是否對該人徵收罰金,且罰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這句話的出現,意味著法律賦予了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對犯罪行為人徵收罰金的權力,並且設定了罰金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