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什麼意思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台灣民法中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之一,主要是為了公平分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累積的財產。根據台灣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當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則可以請求平均分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各自財產的「剩餘財產」。
所謂的「剩餘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終止時,各自財產的總額減去各自債務後的差額。如果夫妻一方的剩餘財產較少,則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差額。但是,請求權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僅適用於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且請求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離婚時為請求權發生之日起三年內,死亡時為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內)。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不適用於所有財產,例如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慰撫金、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等,這些財產可能會受到特別規定的限制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