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意思

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又稱為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或大陸歐陸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而來的一個法系。大陸法系的主要特點是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典,法典通常分為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等,這些法典是法律的主要來源,法官在審判時應依據這些法典來作出判決。

大陸法系起源於19世紀初的歐洲,特別是在法國大革命後,法國的《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法典》)成為了大陸法系的典範。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和受歐洲殖民的國家都採用了大陸法系的體系。今天,大陸法系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包括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等。

大陸法系的特點包括:

  1. 法典化:法律被編纂成法典形式,法典是法律的主要來源。
  2. 法官的角色:法官在審判時應依據法典來作出判決,他們的判決通常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不像普通法系中的判例法那樣。
  3. 法律的正式來源:除了法典外,法律的正式來源還包括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條約。
  4. 實證主義:大陸法系強調法律的實證性,即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不是從先例或習慣中發展出來的。
  5. 學說和法理學:學者和法理學家的學說在大陸法系的法律解釋和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兩個法系,它們在法律體系、法律思維和司法實踐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