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審團意思

大陪審團(Grand Jury)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法律制度,起源於英國,後被美國法律體系所繼承。大陪審團通常由一群公民組成,他們負責聽取檢察官對犯罪指控的陳述,並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將被告送上法庭受審。

大陪審團的成員數量因地區而異,通常在12至23人之間。他們的職責包括:

  1. 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大陪審團聽取檢察官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詞後,將決定是否對被告提出起訴。

  2. 保護被告權利:大陪審團的存在有助於防止政府濫用起訴權,確保被告不會因無根據的指控而被送上法庭。

  3. 調查功能:大陪審團有權對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並發出傳票要求相關人員提供證據或證詞。

  4. 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他們可以通過起訴書(indictment)將被告起訴。如果他們認為證據不足,則可以決定不起訴(no true bill)。

大陪審團的運作方式因地區而異,但在美國的聯邦法院和許多州的法院中,大陪審團的程式通常涉及以下步驟:

需要注意的是,大陪審團的決定並不總是最終的,被告有權提出抗辯,並且法院可能會在後續的程式中重新審查大陪審團的決定。此外,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經過大陪審團的審查,一些案件可能直接由檢察官決定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