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某些特定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被害人的告訴,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在這些案件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地位,因為他們的告訴是啟動刑事程式的必要條件。然而,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無限制的,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在告訴乃論之罪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包括告訴和撤回告訴。告訴是指被害人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他們遭受犯罪行為的指控,這通常是啟動刑事程式的第一步。撤回告訴則是指被害人決定不再追究犯罪行為,他們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他們不想繼續訴訟程式。

然而,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無限制的,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其中一個條件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與他們明示的意思相反。這意味著如果被害人明確表示他們要告訴並且希望起訴犯罪行為,他們就不能隨後撤回告訴,除非有法律允許的特殊情況。

這個原則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權利和確保刑事程式的公正性。如果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隨意更改,那麼刑事程式將會受到不必要的乾擾,並且可能會影響到正義的實現。因此,法律要求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並且在他們決定告訴後,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能隨意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