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訴罪行意思

"可公訴罪行"這個詞語通常出現在香港的法律文獻中,它指的是那些可以被起訴的罪行,也就是說,這些罪行可以被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可公訴罪行通常由律政司負責起訴,而一些較輕的罪行則可能通過簡易程式在裁判法院進行審理。

與"可公訴罪行"相對的是"可自訴罪行",這是指那些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起訴,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罪行。不過,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起公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