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撤銷之意思
"原處分撤銷"這個詞彙通常出現在法律或行政程式中,特別是在行政法或行政救濟的領域。當提到"原處分撤銷"時,它的意思是指原本由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即行政決定或行政行為)被撤銷或廢止。
在行政法中,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做出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許可、處罰、徵收等。如果當事人對某項行政處分不服,可以向法院或特定的行政救濟機關提出訴訟或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該行政處分。
當法院或行政救濟機關審理後認為該行政處分確有違法或違誤之處,它可能會做出撤銷原處分的決定。這意味著原來的行政處分將失去其法律效力,行政機關需要重新考慮該案件,或者可能需要做出新的行政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原處分並不一定是因為原處分錯誤,也可能因為程式上的瑕疵,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一旦原處分被撤銷,通常會導致相關的法律關係回復到原處分做出之前的狀態,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判決要求進行進一步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