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租賃期間內甲方應擔保第三人就該租賃物對於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否則應由甲方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什麼意思
這段文字看起來像是一份租賃合約中的條款,其中甲方是出租人,乙方是承租人。這條款的意思是,在租賃期間內,甲方必須保證第三方對該租賃物對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有人在租賃期間對該租賃物提出權利主張(例如,聲稱擁有該物業的所有權或者有權使用該物業),甲方必須解決這個問題,保護乙方的租賃權益不受影響。如果甲方沒有做到這一點,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租賃物,那麼甲方應當承擔違反租賃契約的責任。
這條款的存在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確保他們在租賃期間能夠安心使用租賃物,而不必擔心第三方的乾擾。同時,這也要求出租人在出租物業之前,必須確保自己有完全的處分權,否則可能會導致租賃關係的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