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意思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如下:

「勞工得以書面通知僱主終止勞動契約:

五、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勞工權益受損害者。」

這款規定的意思是,如果僱主違反了勞動契約(例如未依約支付工資、未提供法定福利等),或者違反了勞工法令(例如未遵守勞基法規定的工時限制、未給予法定休假等),導致勞工的權益受到損害,那麼勞工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與僱主的勞動契約,無需提前預告,也無需得到僱主的同意。

這項規定保障了勞工在面對僱主違法行為時,有權利主動終止工作關係,以保護自己的權益。然而,請注意,行使這項權利時,勞工必須能夠證明僱主確實有違法行為,並且該行為損害了勞工的權益。此外,勞工在終止勞動契約後,可以向僱主要求損害賠償,或者向相關勞工主管機關投訴,要求進行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