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所保障者為意思決定之自由嗎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其條文內容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之自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法律保障的是他人的身體自由與行動自由,而非意思決定之自由。

意思決定之自由通常是指個人在意志形成過程中,能夠自主地選擇和決定自己的行為,而不受外界的乾預或操控。這方面的自由通常與刑法中的詐欺、脅迫等犯罪行為有關,這些犯罪行為會影響他人的意思表示,使其做出非出於自由意志的決定。

而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則是針對使用強暴、脅迫手段來直接妨礙他人的身體自由或行動自由,例如強迫他人進入某個地方、限制他人的行動範圍、或是阻止他人離開某個地方等行為。這些行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