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謂「攜帶凶器而犯之者」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謂「攜帶兇器而犯之者」,是指行為人攜帶任何足以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器具,並在犯下強制性交、猥褻或其他相關罪行時,使用了這種兇器。這裡的「兇器」並不一定是指傳統上用來殺人的武器,而是指任何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用來傷害他人的物品。
例如,如果一個人攜帶了一把刀,並在性侵過程中使用這把刀來威脅或傷害受害者,那麼他就符合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攜帶兇器而犯之者」的條件。這種行為會導致刑責的加重,因為它顯示出行為人具有更強的犯罪意圖,並且對社會安全的威脅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攜帶」並不要求行為人一直持有兇器在手中,只要在犯罪現場發現有兇器,並且能夠證明行為人有意圖使用它,就可能構成這一項的加重情節。此外,即使兇器並未實際使用,只要行為人有攜帶並準備使用的意圖,也可能會被視為「攜帶兇器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