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451條第一項意思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的規定如下:

「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聲請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這項規定的意思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式中,以下幾種人可以向法官提出聲請,要求法官訊問特定的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1. 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犯罪行為人的檢察官,可以聲請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以收集更多證據或澄清事實。

  2. 自訴人:在某些情況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不經過檢察官。自訴人也可以聲請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3. 被告: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也有權利聲請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或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4. 代理人:如果被告或自訴人因故無法親自出庭,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聲請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5. 辯護人:被告的辯護律師或其他合法的辯護人,可以代表被告聲請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這個條文保障了刑事訴訟當事人和相關人的權利,讓他們有機會向法官提出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的需求,以便在法庭上進行有效的辯論和證明自己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