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須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始生阻止續租之效力嗎
在租賃關係中,租期屆滿後,出租人是否需要即時表示反對續租的意願,才能阻止租客續租,這取決於租賃契約的條款以及當地法律。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如果租賃契約沒有明確規定,租期屆滿後,租客通常會成為「 Month-to-Month 」或「 Tenant at Will 」,這意味著租客可以繼續居住,直到他們決定搬離或出租人發出適當的通知終止租賃關係。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租期屆滿,出租人也許不需要即時表示反對續租的意願,只要他們在適當的時間內發出通知終止租賃關係。例如,在一些地方,如果出租人想要終止租賃關係,他們可能需要在租期屆滿前一定時間(例如,30天或60天)發出書面通知。如果出租人沒有在這段時間內發出通知,租客可能可以繼續居住,直到收到適當的通知。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租賃契約有明確的條款規定,租期屆滿後,租客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通知出租人他們打算續租,否則租賃關係將會終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租客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出租人他們打算續租,出租人可能不需要即時表示反對續租的意願,租賃關係就會自動終止。
總之,出租人是否需要在租期屆滿後即時表示反對續租的意願,才能阻止續租,取決於租賃契約的條款以及當地法律。如果出租人希望終止租賃關係,他們應該查詢當地法律和租賃契約的條款,並在適當的時間內發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