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意思

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是指在法庭上作為證據提出的陳述,這些陳述不是來自於親身經歷或直接觀察的證人,而是來自於第二手或更後手的資訊。簡單來說,就是當證人不是在陳述自己的直接經驗,而是在陳述他們聽說過的事情時,這種證據就被稱為傳聞證據。

在法律上,傳聞證據通常不被接納為證據,因為它可能不準確、不可靠,而且可能違反對質權(right to confront one's accusers),即被告有權面對並質問對自己不利的證人。然而,每個司法管轄區對傳聞證據的規定有所不同,有些情況下,傳聞證據可能會在特定的條件下被允許作為例外。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傳聞證據具有特別高的可信度,或者如果它符合特定的法律標準,那麼它可能會被法院接納。這些例外情況可能包括:

  1. 對話中的自白(Spontaneous utterances):當某人在某個事件發生後立即做出的陳述,這些陳述可能被視為是可靠的,因為它們是在情緒激動或壓力下的即時反應。

  2. 過去行為的陳述(Prior consistent statements):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證人的證詞受到質疑,他們過去所做的與證詞一致的陳述可能被允許作為證據。

  3. 商業紀錄:某些商業紀錄,如發票、收據等,可能被視為是可靠的傳聞證據。

  4. 法定例外情況:一些法律可能規定特定的情況下,傳聞證據可以被接納,例如在兒童性虐待案件中,兒童的陳述可能會通過錄影或預先錄製的證詞來呈現。

總之,傳聞證據的接受與否取決於各國或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具體案件中的情況和證據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