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意思和類型

仲裁是一種解決爭議的程式,當事人通過委託一個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人或仲裁庭)來裁決他們之間的爭議。仲裁的結果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同意遵守仲裁裁決,並在大多數情況下,仲裁裁決不能被上訴。

仲裁有幾種類型,包括:

  1. 機構仲裁: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給一個專門的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IC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或美國仲裁協會(AAA)等。這些機構有規則和程式來管理仲裁過程。

  2. 臨時仲裁:當事人自行選擇仲裁員,並根據他們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來設立一個臨時仲裁庭。這種類型的仲裁通常在沒有專門仲裁機構介入的情況下進行。

  3. 獨任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只選擇一名仲裁員來解決他們的爭議,而不是組成一個仲裁庭。這名仲裁員將獨自負責聽證會和作出裁決。

  4. 多邊仲裁:當事人選擇多於一名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來處理他們的爭議。這可能是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完全仲裁庭,或者是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兩名邊席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5. 快速仲裁:當事人可能同意進行快速仲裁,這種程式旨在加快仲裁過程,減少費用和時間。

  6. 緊急仲裁: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正式仲裁程式開始前申請緊急仲裁,要求仲裁庭就緊急事項作出臨時裁決或命令。

仲裁的優點包括保密性、效率、專業性和靈活性。與法院訴訟相比,仲裁通常被認為是一個更快、更經濟、更專門的解決爭議方式。然而,仲裁的缺點可能包括缺乏上訴機制、仲裁員的選擇可能會影響結果、以及仲裁程式可能不如法院程式那樣透明和公開。